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隨著公投綁大選投票日逼近,同婚議題明顯加溫;就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陸續裁定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中選會不得將重新公告登載於11月24日公投選舉公報」,牽涉兩案都是同婚議題。中選會原於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意見書,卻在11月2日修改及重新公告,且發出900萬份公報。再公告距離投票日僅21日並不合於 《公民投票法》第17條「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規定;等於是為政府機關「作弊」,而且形式與比例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如何讓人心服?面對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中選會拒不收回又提出抗告,僅於立法院道歉且提出補救方案。然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縱使中選會提出抗告,也無停止執行法院裁定之效力;更何況,法定期間與法定裁定如何替代?中選會已把「同志婚姻」的地雷引爆,公投能否解決同志婚姻爭議令人憂心!中選會違法重行公告的第10案行政院意見書,是上次公告所無,可見程序違失。而第12案行政院意見書載明「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然而比對第12案原來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顯然該案重點並非「同性婚姻」,而是其他形式如參考國際普遍採用的伴侶法、同性專法等;足証,內容差異極大,必然衝擊到與不同立場公投案的公平競爭!民國 106年5月24日大法官公布《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係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認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大法官竟然採取「違憲性解釋」,認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且依解釋,政府不修民法、不立專法,沒有任何作為,則明年五月廿四日之後,同性婚姻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是這樣,幸福盟所推動的公投第10案「婚姻限一男一女」、第11案「高中前不教同志教育」及第12案「同志生活權益採用專法」贊成與通過有何意義?無可否認的,公投是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創制與複決權,公投亦不得淩駕憲法或超越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48號對「同志婚姻」雖然越俎代庖,卻也保留了「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所以,只要在「同性可以結婚的前提下」,以何種形式達成屬於立法自由;亦即得以選擇立法方式,如訂立同性伴侶法、同性結婚法、修訂民法等。據此,探究中選會重行公告第10案所載的行政院意見書「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此意見雖然程序違法,但是實質內容不無道理,畢竟,反映了憲法解釋的立法限制。另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規定,這些相關的同婚公投案通過後的處理方式有三:一、法律複決案失其效力。二、立法原則創制案,行政院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三、重大政策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內容之必要處置。顯然,除非已經施行的法律案經過公投通過,較具廢止實效外;行政院與立法院的角色仍然具有高度決定性的影響;甚至,縱然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依法提案領銜人只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由此推斷第10案「婚姻限一男一女」即使通過命運已成定局,反而第11案及第12案通過後尚有實現的空間。其實,除了立專法與修民法以外,還有一種沒有人注意到的主張,就是將《民法》親屬編中的「婚姻章」單獨抽離而獨立,訂定《婚姻法》。既含男女兩性一般婚姻,也含同性特別婚姻,立足在共同平等的基礎上,也可以讓公投的結果皆大歡喜!  更多論壇文章 韓國瑜真時髦,趕上「後真相」胡扯當道風潮 當辭立委成為「外溢」 只有蘇貞昌能夠超越蘇貞昌 如果不是異性戀占多數 我會痛恨這個世界 說謊不眨眼的台鐵高層______________【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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